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圆通通知(跨境电商):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》将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实施。

194号公告中明确说明:
“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,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,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”
“消费者(订购人)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。”
基于以上公告,我司要求2019年3月25日起跨境电商BC清关100%提供收件人身份证号,收件人必须为真实消费者。对于未按规定造成的扣货、违法行为责任自负。
194号公告原文链接: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customs/302249/302266/302269/2140731/index.html


2019-03-1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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